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陈王凤 陈勇合 摄影报道)9月29日上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旨在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法治保障,依法规范和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
海南省林业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周亚东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条例》共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生态与资源保护、利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五十五条内容。
《条例》主要明确了国家公园的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国家公园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国家公园的资金保障机制。
《条例》还明确了国家公园的保护对象。保护对象包括:
(一)热带雨林、热带季雨林;
(二)水源涵养区、河流、湖泊、湿地、草地、荒地、滩涂、地质遗迹、矿产资源;
(三)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四)天然种质资源;
(五)黎族、苗族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文物古迹、特色民居等人文资源;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
《条例》还对国家公园内海南长臂猿等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规定了具体要求。规定了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等措施以及资源调查、生态环境监测和风险应急管理预警、生态修复与保护补偿等相关制度。
《条例》还对禁止在国家公园内从事的活动作出了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填、堵、截河湖或者改变自然水系;
(二)开山、采石、采矿、砍伐、开垦、烧荒、挖沙、取土、捕捞、放牧、采药;
(三)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四)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准排放废水、废气;
(六)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或者有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七)运输、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或者其他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土壤、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
(八)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条例》有四大特点和亮点,一是理顺管理职责,构建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多元共治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按照中央和省委编办政策文件精神,《条例》依托现有机构整合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构建国家公园协同管理机制,明确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生态管护员的工作职责;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以各种方式参与、监督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协力保护国家公园的良好氛围。
二是实行分区管控,落实国家公园规划与差别化管理的要求。《条例》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两个功能区,在不同功能区实行差别化的保护措施。
三是结合海南特色,明确国家公园的重点保护对象及其保护措施。《条例》特别针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水源涵养功能、海南长臂猿等极小种群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原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黎族苗族传统文化保护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国家公园内原住居民及周边社区居民生产生活与国家公园保护的关系作出规定。比如设立生态管护公益岗位、鼓励当地居民或其举办的企业参与森林康养、休闲度假、旅游观光、生态科普、野生动植物观赏等项目,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绿色产品等。
此外,《条例》还对国家公园内的建设项目、村庄(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社区共管机制、宣传教育、科技交流合作、社会监督、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志愿者服务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