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10月26日电 (王子谦 彭一鑫 龙一鸣)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6日联合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海南自贸港。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简称“QFLP”)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海南省金融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程序和经营范围,并从扶持政策、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海南。
《暂行办法》称,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实行“免联审”,登记注册无最低准入门槛要求,准入要求全国最低。《暂行办法》对内外资QFLP管理企业的要求一致,且明确允许“内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内资”的业务模式,灵活性较高。
《暂行办法》明确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七项业务,同时通过采取例外的方式为QFLP基金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进行企业债券交易的部分投资标的预留了空间。
《暂行办法》从个人所得税、配套优惠措施和园区落地奖励等方面明确优惠政策。海南省金融监管局将推动QFLP业务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QFLP企业将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