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告知承诺。11月6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将于11月9日至11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海南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进一步规范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制度。

  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统一向社会公布

  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所称的实行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涉企经营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经营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办法》指出,按照“应施尽施”的原则,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政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门户网站及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向社会公布。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策解读和办事引导,明确告知承诺制和一般程序审批制关于适用范围、条件、办理时限、监管措施等方面的区别。

  申请人在提出涉企经营许可申请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各行政机关要一次性告知这些

  《办法》要求,各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大厅、部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场所或平台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获取、下载。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各行政机关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性、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申请材料的名称、提交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五项内容。

  选择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开展经营三个流程办理行政许可。

  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申请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的,应当对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愿意承担承诺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这四项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申请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该组织指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在线提交或邮寄给行政机关。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填写申请人承诺书(具备条件),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填写申请人承诺书(一定期限内具备条件),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经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决定和行政许可证件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行政审批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涉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办理注销手续。负有该项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涉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应及时将信息抄送行政审批机关。

  被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风险相对较高事项,通过数据共享、现场检查或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组织核查,强化风险防范。

  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实行信用修复制度

  《办法》表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在事后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共享到信用中国(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依法对外公示,并实行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

  同时,被列入全国、我省及其他与我省有互认协议的省(区、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但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度的,不适用告知承诺。

  此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实行信用修复制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修复申请,按要求签署并提交信用承诺书,并在信用中国(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进行公示。信用修复承诺书的样式由省直相关行政机关结合本行业、本领域业务特点统一制定并发布。

  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科学评估机制

  《办法》还表示,因申请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实行告知承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省人民政府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对实践中发现实行告知承诺制存在较大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的潜在风险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及时从目录库中移除并同步做好向社会公告工作。

  《办法》明确指出,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因政策界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据介绍,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由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23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地址: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南路3号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98-65203058,电子邮箱:18336328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