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共享单车上私锁,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别人的不便之上。”12月8日,海口市民陈女士向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报料称,连日来频繁遇到共享单车被上私锁的情况,想用却用不了。针对共享单车被上私锁一事,商报记者进行了走访,发现不少市民都曾遇到过类似情况。

  陈女士向记者介绍,因为想去的地方没有公交站,就想扫一辆共享单车骑往目的地,没想到共享单车却被上了私锁。“当时我上班快迟到了,在路边找到一辆共享单车时却发现被上了私锁,当时感到很无奈。”

  无独有偶,同样遇到共享单车被上私锁情况的邓女士告诉记者,一天她去世纪大桥下散步,准备回家时看到一辆共享单车就想扫码骑走,但走上前才发现该车已被上了私锁。经过询问,一名摆摊阿姨表示这是她收摊时要用的共享单车,因担心被别人骑走,所以就先锁起来了。对这解释,邓女士表示哭笑不得。邓女士说:“什么时候共享单车已经成为了‘私享单车’?只方便自己,不方便别人?”

  商报记者走访经过海职院东门时,发现一辆共享单车被锁在树旁。一药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辆共享单车是附近商店工作人员为了下班后方便回家而锁上的。那个人晚上11点下班,没有公交车,所以就锁住一辆共享单车方便回家。

  针对用私锁锁住共享单车一事,商报记者致电某共享单车客服。共享单车海南相关负责人表示,加私锁、破坏、私藏车辆、张贴、喷涂车身广告,破坏、遮盖车辆二维码,出借账号他人使用,出借解锁的车辆给他人使用、载人等都是违规行为。针对违规行为,将根据其严重程度采取异常信息提醒、在一段时间内冻结对应账号等处罚措施,账号冻结期用户不得用车。如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针对此事商报记者致电东山司法所律师王三岛,王律师表示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导致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财产权或者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其涉及金额较小,无法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其情节,可以由公安机关酌情对其依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