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11月份海南省火灾情况。据统计,11月全省共发生火灾234起,死亡1人,直接财产损失约219.1万元。

  火灾发生区域方面,以城区火灾较多;场所方面,居住场所火灾较多发;成因方面,电气火灾多为主因;时间方面,火灾发生在白天的比重大。

  居住场所火灾主要事故风险点

  1。在走廊、楼道、地下室等公共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生火做饭。

  2。生火做饭、烧水和使用微波炉期间无人看守,外出时未关火断气。

  3。空调、电风扇、饮水机、电热水器、照明灯具、电脑、插座等电气设备超负荷使用、超年限使用,以及长时间通电、不断电。

  4。使用电驱蚊器、电热毯、电热器、“小太阳”等电器设备驱蚊、取暖;将衣物、鞋袜放置在电暖器、“小太阳”等取暖设备上或周边烘烤。

  5。电线、移动式插座在被褥上或周边拉设、放置;电吹风、卷发棒、电熨斗使用后未冷却直接放在衣物、床面等可燃物上。

  6。楼道、阳台、窗外、床铺下堆积存放衣物、纸张、报刊、书籍等易燃可燃物品,以及存放汽油、烟花爆竹、大量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7。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罐质量不合格及软管、阀门等配件老化脱落引发气体泄漏。

  8。室内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或将带有蓄电池的电动车停放在室内。

  9。集体宿舍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电磁炉、电饭煲、微波炉、热得快等生火做饭、烧水。

  10。群租房、群居房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一、二级,设置在地上10层或者10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 。

  11。群租房、群居房每个住人居室人均使用面积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12。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未书面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未对公共区域的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未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未以签订防火公约和在公共区域张贴标识的形式提醒承租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承租人未安全用火、用电、用气,未自觉参与各项消防安全培训活动和灭火逃生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