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一中院环资庭倾力调解一件久拖不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诉标的4350多万元。

  据悉,2011年7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某工程。合同签订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开始进场施工。前述工程陆续完工后,2016年11月17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并递交结算,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结算。多次索要无果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9602554.8元、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以及利息3844856.14元,以上三项共计43547410.94元。

  海南一中院环资庭吴法官收到案件后,认真梳理案件情况,与合议庭一起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分析案件争议焦点。由于涉案工程历时九年多、证据较多且模糊、双方当事人对结算金额争议较大,吴法官决定在庭前先进行证据交换,进而了解到案件的真正问题所在并认为本案进行调解是化解矛盾的较好方式,按照正常程序审理可能要涉及鉴定的问题,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周期长,判决反而达不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后吴法官针对工程款数额、保证金以及违约金等问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确认于2021年6月8日前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分期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履约保证37771703.49元。

  在年终进行结案的关键时期,判决虽然比调解容易,但吴法官并未将涉案诉讼标的4350多万元的案件一判了之,而是秉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从案件本身出发,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效果出发,耐心组织调解,积极促成调解、和解,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发挥了法官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