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印发了《海南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简称《方案》),并正式实施;进一步完善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保证疫苗质量,合理控制非免疫规划疫苗价格,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接种单位提出采购计划 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

《方案》明确,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规范采购与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采购优势;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科学评估。

其中,实施范围为参与海南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和发布《海南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海南省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社会公众需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等情况,不定期对《目录》进行更新,对于符合上市条件的非免疫规划疫苗,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规定的申请流程,增补更新进《目录》。

采购时,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和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采购平台)组织实施,实行省级集中挂网、政府服务监管、资格准入的集中采购方式。

接种单位提出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计划,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通过海南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系统进行采购,供应给辖区内的接种单位。海南省采购平台依法依规提供采购服务。

建立市场清退制度 未按合同及时配送货等将被处理

《方案》指出,实行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市、县(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疫苗采购、配送、结算、使用等情况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参与采购、配送、储存等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疫苗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和市场清退制度。对生产企业在疫苗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恶意诬告、相互串通报价,入围后拒不签订购销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疫苗、擅自提供采购目录外产品替代中标产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取消产品入围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和“黑名单”等处理。被列入不良记录的企业,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全省任何疫苗集中采购。

加强综合监督和管理 各地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方案》规定,各级相关部门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监管系统实时监控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回款、使用等情况和药品生产企业参与采购、配送等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将疫苗采购情况作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指标,各地不得进行“二次遴选”和“二次议价”。对违规进行网下采购、采购中标目录外的产品、与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拖延支付货款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合理制定疫苗价格,体现疫苗产品公益性特点。疫苗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明显超过合理幅度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理。

(原标题:海南实施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 各地不得进行“二次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