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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男子酒后只因一个眼神18刀刺死他人获死刑

A-A+2013年8月29日07:47人民网-海南视窗 评论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8月28日电(记者 毛雷)仅因为怀疑别人用不屑的眼神看自己,便猛刺他人18刀致其死亡,日前,海口男子莫某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莫某酒后骑摩托车至海口市美兰区一店,在该酒店门前路边吸烟时,因怀疑在酒店门口台阶上与朋友聊天的被害人史某(男,殁年35岁)用不屑的眼神看了自己,便心生不满,欲教训史某。当史某走下台阶乘坐一辆摩托车准备离开时,莫某冲上去,用左胳膊勒住史某的脖子把他从车后座上拉倒在地,右手持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朝史某的胸部、腹部、四肢及头面部猛刺18刀,后骑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史某因外力作用于头颅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6日许死亡。同年12月6日,莫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莫某虽在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但其持刀故意捅刺无辜被害人18刀,致被害人死亡,是极端的恶性杀人行为,犯罪性质严重,手段残忍,造成罪行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其仅因怀疑被害人看其的眼神不屑便产生杀人故意,且捅刺中又选择致命的胸部、腹部及头顶部位,一心致被害人于死地,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反映出其主观恶性极深;其因吸毒屡教不改,多次被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又有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的恶习和持刀伤人被行政拘留的前科劣迹,其在公共场合公然持刀杀人后逃跑,且在知道被害人死亡后,经公安机关通过他人动员方由他人带来投案,表现不积极,在庭审中也没有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悔罪的态度,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证明其人身危险性极大。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法应予严惩。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莫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莫某表示不上诉。(通讯员 胡坤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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