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到菜市场买菜,而且是顺路,也应该算作工伤。昨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应算工伤,“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成为关键。
各地曾现“同案不同判”
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而由于缺少细化的司法解释,“上下班途中”何种情况算工伤,各地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为此,《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认定、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的认定等问题。
“合理”成工伤认定关键
对于社会非常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规定》首次予以具体明确,其中最关键的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对于合理时间,赵大光进一步解释说,“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
赵大光认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等交通高峰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
■ 链接
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
《规定》称,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应认定为工伤。
■ 案例
午休返校时摔伤被认定为“合理时间”
原告何培祥系原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何培祥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因无直达公交车,何培祥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的方式往返。
当日15时40分许,石涧小学邢汉民、何继强、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
此后,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何培祥诉至法院。
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记者邢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