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叶先生的伯父在印尼逝世。由于他未结婚且无子女,叶先生的爷爷又已经去世了,所以遗产继承权由叶先生的奶奶,也就是伯父的母亲取得。而叶先生的奶奶又立下遗嘱,将财产留给了叶先生他们。同时,叶先生表示他们也去公证了。

  在这份福州市公证处的文件当中,我们看到,叶先生以及子女都有着合法的继承权。

  八闽律师所郭时颖表示,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那么,就是这样的一份有着法律效力的文件,怎么法庭却不认可呢?

  法院继承权适用于印尼法律

  原来,法院认为,叶先生一家人之前在公证处所做的公证,适用法律错误;而为了反驳这种说法,叶先生一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印尼政府出具的叶先生的伯父《不曾结婚证明书》。

  但法庭表示,这个也不能证明叶先生的伯父没有其他的合法继承人,只有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确认了合法继承人之后,该继承人才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法院认定叶先生一家人目前不具备继承资格,根本没有权利来打这场官司。

  随后,叶先生一家又上诉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是否拥有继承权需经印尼法庭确认

  那么面对这样的问题,叶先生一家应该怎么办呢?八闽律师所郭时颖表示,由于叶先生的伯父是印尼人,存款又在中国,而根据国际司法的规定,这场继承权的官司应当适用于印尼的法律。如果要确认自己是合法继承人,叶先生他们必须要到印尼的法庭提起诉讼。

  八闽律师所郭时颖表示,如果印尼的法院确定了叶先生等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身份的话,叶先生他们可以将判决书交给大使馆进行认证,从而以得到中国法庭的支,重新获取这场官司的主体身份。帮帮团记者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