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刘馨予就其主张的侵权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其提交的用以证明百度公司涉嫌侵权的主要依据为以“刘馨予黄海波”为关键词在百度网站网页、图片中搜索结果的网页,其搜索到的结果页一方面是百度网页的10个搜索链接结果。公证过程中,刘馨予并未对这些搜索结果点击,无从确定这些链接对应的网络地址;另一方面的搜索结果页是使用相同关键词在百度图片中搜索的多个图片缩略图,这些缩略图亦是百度搜索的结果。法院注意到,使用相同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中的搜索结果具有动态变化的特点。

  综上,百度公司在本案中实施的系搜索、链接服务行为。在无证据证明百度公司对被链网站存在侵权内容主观上应知或明知,且刘馨予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曾就侵权内容向百度公司发送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通知的情况下,百度公司不应承担侵犯刘馨予隐私权之责,刘馨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故海淀法院判令,驳回刘馨予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刘馨予不服上诉,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 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