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4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强奸罪提起公诉。4月14日,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该院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罪名均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被害人曾某精神发育滞迟,在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仍引诱被害人曾某与其发生性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奸淫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强奸(未遂)罪。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李某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李某有自首情节,经查,李某在作案现场被群众发现并控制后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后将李某带回派出所调查讯问,在归案过程中没有主动性,该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