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开沙界”有悖于公序良俗?
作为商标,“大开沙界”四个字是否带有不良影响?对于上述投诉,网友评论不一。
有人表示支持,“明显这种店名就是很敏感的,登记的时候相关部门怎么同意的?”也有声音说,名字并无不妥,只是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附近,让人有些“尴尬”,“没必要上纲上线”。
一位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直言,从其个人经验来看,这样的“商标”本身不存在太大问题,而且经国家商标局核审通过,商家拥有使用展示商标的权利。
而律师的看法也不尽相同。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师认为,即便抛开时机和地点不说,“大开沙界”四字也不妥当,易引发联想,其谐音宣扬暴力,可能会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
依据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如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具体而言,《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进行了界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而“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如果一旦有人向国家商标局主张宣告无效,恐怕‘大开沙界’在所难逃。”该律师表示。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斌寅律师认为,从商标本身来看,“大开沙界”是个中性词,不含任何违法内容,在外形或者呼告方式上,没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并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过,商标本身虽然并不蕴含被宣告无效的因素,但是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因使用方式、场合等因素产生商标自身含义以外、因“后天原因”产生其他特定环境下不良联想的情况。
“比如‘大开沙界’用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旁边可能产生不良联想,但是放在上海的南京西路、静安寺就不会产生同样的负面评价。”陈斌寅律师说,而商标法或相关实施条例目前尚未对这种“本身没有问题,因客观环境变化导致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所以目前我们看到的是,工商部门采取了退而求其次的处理,认为商家使用商标上不够规范,将其争议字样遮挡住。接下来,这种处理是否会转化为处罚,目前来看,是比较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