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275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规定》,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规定》确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总体原则,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其他政府负责人相应的领导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

  《规定》完善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规定了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制定实施消防规划、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指挥重大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等职责,细化规定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的统筹、协调、指导消防工作职责。

  《规定》健全了部门消防安全职责。规定了发改、住建等部门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的职责,明确了旅游、工信等部门在行业消防监管方面的职责,明确了教育、人力资源、司法、科技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方面的职责。同时规定将消防安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推动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规定》夯实了基层消防工作基础。从机构管理层面,规定了乡镇、街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农村、社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从消防力量层面,规定街道、乡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农村建立志愿消防队。

  《规定》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分别明确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管理职责,强化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还规定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知识技能要求。

  《规定》严格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在保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方面采取了严密的工作机制和严厉的问责机制,规定目标责任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检查考评制度、奖惩制度、督办整改制度、问责制度、追责制度,特别是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六种情形将实施问责,体现了权责一致和有权必有责、失职必追责的要求。(通讯员:钟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