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宣传品。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的罚款。

  不得践踏草坪,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售卖槟榔摊点;售卖槟榔的,要配备塑料袋、有盖容器等渣汁回收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公共停车场所建设,在椰林镇主城区的南北各建设一个公共停车场;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计公共停车场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利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并收取费用。

  街道两侧经营场所应当利用自有场所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出现污损、毁坏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并定期清淤、疏通。

  对易于孳生、聚集蚊蝇的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灭蚊蝇。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砂石、泥土、水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密闭、全覆盖,不得泄漏、遗撒、散落运载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清理的,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规定设置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

  (二)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污染环境;

  (四)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五)椰林镇主城区的工地应当设置清洗场地,进出车辆应当及时清洗;

  (六)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七)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

  第三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和标准,确定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废弃物收集容器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并组织建设。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