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海南省琼山市东山镇,一起因两村械斗引发的命案,改写了当地村民黄家光的命运。

  黄家光自1996年起就成为了一名犯罪嫌疑人,那年他24岁。2000年,经过法院一、二审,他被定为主犯之一,因“故意杀人罪”获判无期徒刑。监狱内外,黄家光和父亲黄举志都走上了漫漫申诉路,直至2014年9月29日,海南高院再审宣判,黄家光被宣告无罪,当庭获释。海南高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还明确,将向他支付赔偿金160余万元。

  这些,都已经被媒体广泛报道,但是案件最核心的问题却一直没能得到正面回应,一是从有罪到无罪,为何经历了14年之久?二是黄家光为何会被错判?父子俩的申诉为何不了了之?三是在这起牵涉甚广的案件中,谁该为这起错案负责?

  12月9日,海南高院向海南日报记者独家披露了案件始末,正面回应舆论热点。

2014年9月29日,黄家光被当庭宣判无罪,激动落泪。 (资料照片)2014年9月29日,黄家光被当庭宣判无罪,激动落泪。 (资料照片)
无罪释放后,黄家光回到久违的家中。 (资料照片)无罪释放后,黄家光回到久违的家中。 (资料照片)

  有罪到无罪,为何历时这么久

  2000年7月11日,法槌落下,原海南省海南中院对黄家光杀人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家光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9月29日,海南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做出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对于黄家光定罪量刑部分,宣告黄家光无罪,当庭释放。

  这是一场迟到14年的改判。

  终审裁定黄家光无期徒刑

  “那一天,就像噩梦一样缠绕着我。”黄家光告诉记者,虽然时隔多年,但只要想起2000年7月11日的一审判决,都会浑身发抖。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黄家鹏、黄家光、黄世胜为泄愤结伙持械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针对黄家光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辩解,判决指出:经查,被告人黄家光参与杀人,不仅有被告人本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认,而且有同案人黄家鹏、黄世胜的多次供认以及现场目击证人黄举充、黄举石、黄玉兰的证言所证实。因此,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解。

  判决下来后,黄家光表示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2月21日,海南高院做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遂驳回黄家光上诉,维持原判。

  四年申诉被驳回

  二审判决后,黄家光正式被送入监狱服刑。谈起自己的狱中生活,黄家光说,感觉自己十几年来从头到尾都在做同一件事情,那就是不停地申诉。

  2003年11月30日,海南省检察院受理黄家光的申诉,并立案复查。复查阶段,检察机关对所有证据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原审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海南高院采信时的证据认定黄家光参与作案并无不当。

  针对这一结论,检察机关给出理由:黄家光曾7次承认参与作案,同案犯黄家鹏和黄世胜从侦查阶段起至审判阶段也多次供认黄家光参与作案,在参与作案这一点上,三人的说法一致。定案的关键证据还有近距离目击证人黄举石。此外,在黄家光有无作案时问题上,公安人员找工头曾代和、曾庆保核实,证明黄家光虽在打工,但有时也回家,且其打工地点离案发地点13公里,走小路7公里,不能排除黄家光有作案时间。

  复查期间,省检察院还对新证据进行了分析,认为终审判决后,新出现的有利于黄家光的无罪证据,尤其是黄家英等三人的证言及2005年归案的黄家烈等四名同案犯的供述,表面上似乎相互印证,但其客观性不及以前证据,经不起推敲。

  2007年1月30日,省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黄家光申诉不成立,而此时离黄家光提出申诉已过去三年多的时间。

  “从2003年开始,检察机关就开始对案子进行复查,分析原有证据、调集新证据,花了几年的时间,最终还是驳回。事实上,这就是刑事诉讼案件再审的难点。”黄家光案再审主审法官、海南高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王样国告诉记者,海南高院也于2006年8月、2007年10月先后两次对黄家光案进行复查,但都无一例外地驳回黄家光的申诉。

  最高院发函启动复查

  “事实上,随着省检察院、海南高院驳回申诉,就表明黄家光案在省一级的申诉程序已经结束。”王样国告诉记者,案件想要再审,黄家光只能通过国家层面申诉。

  2013年10月14日,案件再审出现转机。黄家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认为黄家光参与作案的证据不足,并于2014年3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重新审判。2014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海南高院发函,要求启动复查工作,并建议再审。

  2014年9月29日,海南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做出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对于黄家光定罪量刑部分,宣告黄家光无罪,当庭释放。

  对此,王样国解释说,除了原来有利于黄家光的证据外,该案又出现了新证据,新的证人曾庆保、黄家英、黄举山、王槐益、陈青霞的证言均证实,案发期间他们与黄家光一起在澄迈县永发镇儒林村吴承安的建筑工地干活。“原审认定黄家光参与故意杀人有同案人指证和目击证人证言证实,而原判决、裁决生效后证人和被告人的言词证据又出现了变化,再加上新证言和供述,原审案件应属存疑案件。按照疑罪从无原则,黄家光被宣告无罪。”

  错判原因何在

  14年后沉冤昭雪时,24岁的年轻人已变成42岁的中年人。社会舆论在为黄家光的命运扼腕叹息之时,“案件为何错判”必然成为众矢之的。

  黄家光再审无罪赔偿案是海南高院建院以来第一例自赔案件,在政法系统产生了巨大震动。

  “当时将黄家光案定性为故意杀人案,是黄家光个人的悲剧,也是海南政法系统有失公信的一个错案。”海南高院在总结错案原因及教训时指出,由于黄家光牵涉到两村集体械斗,涉案人员众多,公安机关破案有难度,但同时也存在失误:一是追逃不及时,1994年案发,1996年至1998年期间黄家光先后三次被抓,另外两名同案犯是案发后5年才到案,其余同案犯均是2005年才抓捕归案的;二是办案不规范,接警记录、立案破案材料缺失;三是取证不及时,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重视、不收集;四是口供定案,黄家光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证据主要是口供,后期证据变化也主要是口供变化,导致错案。

  此外,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无罪辩解也表现得不够重视,对有罪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把关不严,而且对黄家光的申诉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尽管在该案中,公检法各家都存在责任,但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责任更大一些。”海南高院有关负责人有些沉重地道出了法院在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说实在的,在当时的环境下,对疑罪从无的原则把握不准,不敢坚持。上世纪90年代末期,全国都在开展‘严打’运动,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导方针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忽略了本案存在的疑点,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海南高院有关负责人坦言,法院对证据也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轻信口供。“本案中,有两位证人的证言没有提及黄家光参与作案,一位证人的证言虽然提及黄家光在现场,但却没有证实黄家光伤害被害人。然而,一、二审却确认‘三名目击证人证实黄家光参与杀人’,并且有同案犯的供述和黄家光的有罪供述,认定黄家光参与作案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