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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离婚诉讼12年拉锯战 法院终于判“离”了

A-A+2014年5月20日07:58解放牛网评论

  去年11月29日,人民网海南视窗报道了万宁一桩离奇离婚案:夫妻分居10年,离婚官司打了12年,但就是离不成婚。近日,记者得到消息,法院最终裁定准予这对夫妻离婚,但夫妻离婚的焦点——丈夫李某姐姐名下的房产,却判给了女方吴某英所拥有。这一判决结果让李某姐姐身感意外并四处喊冤。

房子判给原告,李某姐姐觉得很冤枉。房子判给原告,李某姐姐觉得很冤枉。

  记者了解到,万宁这对夫妻从12年前就开始因为感情不和起诉离婚,但这起离婚案件却变成了长达12年没有结果的离婚“拉锯战”。这桩离婚案历经五次离婚诉讼,拖拉12年之久,直至去年11月底记者发稿时,法院还未判离婚,且第五次离婚诉讼立案至今已有近5年光景。

  根据法院调查材料,李某与吴某英于1996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1997年万宁法院集资建房(下称集资房),李某符合建房条件,由于当时李某夫妻经济拮据,故决定放弃参与集资资格。李某姐姐知道后找李某夫妻商量,同意要求其将集资建房资格转给自己,同时经法院领导同意,李某姐姐先后两次以李某名义向万宁法院缴交建房款35000元。而后,万宁法院与李某姐姐完善相关协议手续及与该批全院集资房共44套逐一向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证。购房成功后,李某姐姐一家在该房产处居住至今。

  2001年开始李某与吴某英因性格不合闹矛盾,妻子吴某英当年6月份首先提出离婚诉讼,10月份又自动撤诉。2002年吴某英起诉法院控告李某犯重婚罪、遗弃罪,此事2003年经海南中院做无罪判决,并同时确认争议的集资房为李某姐姐所有。同年李某起诉离婚,海南陵水法院受理,判决同意离婚,且认定查明李某姐姐用李某名出资的房屋是李某姐姐所有。

  吴某英对判决结果不服,起诉至海南中院,海南中院判决不离婚,但确认集资房归李某姐姐所有适用法律正确(海南中院以二次终审认定集资房是李某姐姐所有)。接着李某第二次起诉离婚,2005年起诉到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后来李某第三次起诉离婚,海口市龙华法区院判决不同意离婚。

  2007李某第四次起诉离婚,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再次判决不离。2009年李某第五次提出离婚诉讼,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开庭至今将近四年还未判决。吴某英提出一次离婚诉讼,李某先后提出五次离婚诉讼,一直持续了12年之久至今未判离婚。

  2012年吴某英再次起诉到海南中院称集资房是其自己个人所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琼海法院受理,法院判决:集资房是李某姐姐所有。吴某英不服,上诉至海南中院,2013年4月2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集资房是李某与吴某英共同所有。

  根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最近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英离婚;

  二人婚生女孩李某颖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吴某英,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岁为止;

  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万宁市万城镇人民中路万宁市人民法院宿舍三栋的99平米房产,归被告吴某英所有。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原告李某感到无奈。而李某的姐姐更是自觉满腹冤屈:“房产证明明写的是我的名字,怎么变成了他们夫妻共有财产?本来是我投资我买的房子,房产证也是我的名字,却糊里糊涂判给被告?这是何道理?”

  目前,位于万宁人民法院宿舍的这套住房成为了李某姐姐一家的唯一居所。“既然万宁法院认为当初把买房子名额给我是个错误,那么谁又该对这个错误带来的损失负责?”李某的姐姐说。

  据李某称,像李某姐姐这样从放弃买房名额的亲属出资购房的类似例子,在万宁人民法院职工家属中另外还有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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