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8月20日电(记者 毛雷 通讯员 柳柯 胡德强)被告人林某(女,现年22岁,海南省文昌市人)某日因与男友发生争执并遭其殴打,一怒之下持刀重伤男友,酿下大祸,虽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但仍受到了刑事处罚。2014年6月17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7日23时许,黄某到海口市某连锁酒店员工宿舍,找女朋友即被告人林某吃夜餐。林某以双方已分手为由拒绝了黄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执后,黄某殴打林某,并抢夺林某使用的手机,林某持小刀割伤黄某脸部及身上多处。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的损伤为重伤;林某的损伤为轻微伤。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所受损伤未构成伤残。
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林某到海口市公安局云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在黄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林某到医院护理,并赔偿了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林某与黄某达成赔偿协议,再赔偿给黄某人民币40000元,共计赔偿给黄某人民币50000元,得到了黄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事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