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丽是海口灵山镇的一名村妇。2013年5月的一天,阿丽所在的村民小组组长郑某雷请人对该村的一块土地修建围墙。阿丽认为该土地属于自己的承包土地,因此与阿萍、阿玲等人进行阻止。在阻止的过程中,阿丽等几名村妇欲抓郑某雷的下体,然后引起双方人员互殴,阿丽被打伤入院。公安机关对打人者作出处罚后,阿丽提起民事诉讼索赔2.2万元。

  土地纠纷引发冲突,一村妇被打伤住院

  2013年5月的一天,阿丽所在村民小组组长郑某雷,指挥郑某榆雇请工人修建围墙,要将位于该村的一块土地围起来。

  郑某雷准备修建围墙的这块地是存在争议的,阿丽等人认为该地属于其承包土地,因此持反对意见。事发当天上午9时许,村妇阿丽、阿萍、阿玲等人获知此消息后迅速赶往施工现场。她们阻止工人施工,并坚持声称工人准备修建围墙围起来的地属于她们的承包土地,欲将工人已经建起来的围墙全部推倒。

  这时,在现场负责看管工地的郑某榆立即上前制止。阿丽、阿萍等人的情绪非常激动,双方随后发生激烈的争吵。就在双方争吵的过程中,郑某雷带着郑某文也来到施工现场。当时的场面非常混乱,双方不仅互相指骂还有推搡。阿丽等几名情绪激动的村妇伸手欲抓郑某雷的下体,顿时使得冲突升级,双方各有人员加入后从推搡到互殴,数人被打伤。在双方互殴的过程中,阿丽受伤比较严重,随后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皮下血肿、右眼挫伤等,住院治疗3天。

  伤者索赔2.2万,3被告人称对方有过错

  冲突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并对打人者作出行政处罚。阿丽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对打人者作出行政处罚,但是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等受到损害,应得到相应的赔偿。阿丽将郑某雷、郑某榆、郑某文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误工费6000元等。

  阿丽诉称,事发当日,她被郑某文用辣椒水喷射脸部,接着又遭郑某文、郑某雷、郑某榆等人用木棍击打头部,还被上述3名男子用拳头猛击头部、脸部和腹部。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上述3名男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经济损失合计2.2万元。

  郑某文、郑某雷、郑某榆等3名被告人辩称,阿丽等人在此次事件中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由他们全部承担责任。3名被告人称,事发当天,原告阿丽等几名妇女吐口水到施工人员的饮水桶内,郑某雷进行劝解反而遭到她们围抱,她们欲对郑某雷的下体进行伤害,他们3人为了避免郑某雷受到伤害而引发双方互相推搡等。3名被告人称,原告阿丽有重大过错,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且与本案有关,按双方过错责任划分承担;原告阿丽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受伤村妇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郑某文、郑某榆的过激行为造成原告阿丽人身损害,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原告阿丽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原告阿丽诉请郑某文、郑某榆、郑某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理由正当,但其对上述费用的计算标准及数额有误,应以法院核算的为准,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原告阿丽所受人身损害较轻微,且没有医疗机构出具关于需要护理人员的证明,因此其要求赔偿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郑某文、郑某榆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应向原告阿丽赔付4000元。被告郑某雷的行为未对原告阿丽人身造成损害,依法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日前,美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郑某文、郑某榆共赔偿原告阿丽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