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至2014年间,曾纪宁(1955年出生,海南省文昌市人,原系海口市教育局调研员)利用担任海南华侨中学副校长、校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某忠、叶某尤、曾某力等17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6.2万元、3000美元,为他人在工程承建、采购承包、人事调动、招生合作等事项中谋取利益。昨日上午,海口中院对此案一审公开宣判。
2009年至2012年间,陈某忠为感谢被告人曾纪宁在承建海南华侨中学教学楼、综合楼、体育馆、围墙等建设维修项目及办理学生入学等事项中给予的帮助,分13次在华侨中学校园、曾纪宁办公室提出送给曾纪宁“好处费”共计130万元。曾纪宁同意后将上述130万元委托陈某忠代为保管,待其退休后再提取。
2008年至2012年间,叶某尤为感谢被告人曾纪宁在海南华侨中学初中部公寓楼铝合金窗安装、防空洞、运动场等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及办理学生入学等事项中给予的帮助,分16次在曾纪宁办公室送给曾纪宁“好处费”共计51万元。
2005年至2012年间,曾某力为感谢被告人曾纪宁在海南华侨中学高中部第一食堂承包经营和办理学生入学等事项中给予的帮助,分13次在海南华侨中学校园、曾纪宁办公室送给曾纪宁“好处费”共计29万元。
2007年至2012年间,吴某鹏为了感谢被告人曾纪宁在海南华侨中学高中部第二食堂承包经营和办理学生入学等事项中给予的帮助,分10次在曾纪宁办公室送给曾纪宁“好处费”共计22万元。
2008年至2011年间,符某平为感谢被告人曾纪宁在海南华侨中学初中部热水机井、温水机井工程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分2次在曾纪宁办公室送给曾纪宁“好处费”共计12万元。
2008年至2009年间,海口市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符某为感谢被告人曾纪宁在承建海南华侨中学初中部3号学生公寓楼工程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分3次在曾纪宁办公室送给曾纪宁“好处费”共计10万元。
2008年至2011年间,海口海科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感谢被告人曾纪宁在海南华侨中学图书采购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分3次在曾纪宁办公室送给曾纪宁“好处费”共计18万元。
2007年至2012年,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詹某为感谢被告人曾纪宁在海南华侨中学高中部东区改造10号、11号、13号楼工程项目承建和施工中给予的帮助,分7次在海南华侨中学后门、曾纪宁办公室送给曾纪宁“好处费”共计15万元。
海口市教育服装厂业务经理为在海南华侨中学校服销售业务中得到被告人曾纪宁的帮助,于2007年至2012年的每年春节前,共6次在曾纪宁办公室送给曾纪宁“好处费”共计12万元。
2010年9月的一天,海南紫天星网络科技公司股东为感谢被告人曾纪宁在海南华侨中学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在海口市万利隆酒店地下停车场送给曾纪宁30万元,曾纪宁当场收下。2011年6月的一天,海南福隆集团董事长为在与海南华侨中学合作办学项目中得到曾纪宁的关照,安排集团员工送给曾纪宁美元3000元,曾纪宁当场收下。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廖某山为感谢被告人曾纪宁帮忙办理亲友的孩子到海南华侨中就读,在曾纪宁的办公室送给曾纪宁1万元,曾纪宁当场收下。
2010年9月的一天,干某为了感谢被告人曾纪宁在其调入海南华侨中学工作时给予的帮助,委托亲属在曾纪宁的办公室送给曾纪宁2万元,曾纪宁当场收下。
另查明,被告人曾纪宁将其收受的341.2万元贿赂款交由陈某忠代为保管。案发后,曾纪宁通过陈某忠及亲属主动上缴赃款153.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纪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6.2万元、美元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曾纪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曾纪宁通过亲友主动退缴部分受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曾纪宁在接受调查期间举报他人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经办案机关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受贿犯罪,根据被告人曾纪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曾纪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曾纪宁对判决有意见,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