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叶娇)如何变更缴费档次,如何跨地区转移养老关系……昨日,商报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后的各项工作,该厅制定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详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参保、缴费、领取待遇等具体操作办法。
参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者必须提供相应材料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参保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管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但应附代签人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缴费档次、特殊参保群体类型、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需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
保费收缴 一年一缴银行每年 12月 25日前扣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每年12月25日后不得进行扣缴操作。银行存折账号是进行代扣代缴或待遇发放的唯一账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一年一缴。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可在每年的9月30日前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账户建立 由市县城乡居保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
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缴费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助或资助作为“补助(资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以及对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代缴的保费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保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电话、网站等方式查询个人权益记录,也可到县级社保机构打印《海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
领养老金 符合领取条件者次月起可领取
参保人员自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核定养老金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乡镇服务机构应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收监服刑的,协管员和乡镇服务机构应及时提请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城乡居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协管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服务机构上报至市县城乡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