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从海南省教育厅获悉,即日起试行《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该办法指出,凡一次组织3名以上学生离开校园参加教学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庆典等活动,均称为校外集体活动。学校不可组织学生参与社会赢利性、商业性活动,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要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报备程序。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将执行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学校不可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商业性活动

  据悉,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尽量以学校所在市县内为主,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赢利性、商业性活动。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前,要对活动进行全面考量,选择安全的活动路线和场所,并事先对活动路线和活动场所进行勘察和踩点。对活动中有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要进行充分考虑,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应急预案,并提前配备相应设施。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要安排足够的管理人员。带队教师要全程跟随,明确安全职责,加强学生管理,如遇到突发情况,要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确保学生安全。

  学校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需通知家长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要本着自愿原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家长,并请家长填写《同意学生外出参加活动回执》送交学校存档。

  需要乘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学校需与车辆(船)提供方签订相关协议。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前,要对师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行前安全教育,确保校外集体活动正常、有序、安全进行。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其中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对厅直属中学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学校校外集体活动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管理。

  校外活动管理将执行安全制和责任追究制

  记者获悉,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要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报备程序。凡组织学生人数50人及以内的校外集体活动,由学校自行管理,活动组织者向学校校长报备;凡组织学生人数50人以上的校外集体活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据介绍,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将执行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未按上级主管部门(校长)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或取消活动,导致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凡未按报备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凡未经报备,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造成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校(园)长及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海南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适当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教学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对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鼓励各校在保障学生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学生综合发展的校外集体活动,努力实现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