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定安17岁少女小梅(化名)伙同他人持有毒品近2公斤被民警截获,当时小梅不仅挎包中藏有毒品,连端在手中的不锈钢口杯内都装有毒品。2014年12月18日,秀英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小梅现年17岁,定安人,小学文化。2014年7月11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美兰区和平南路城市广场截获王某赛(成年人,另案处理)和小梅。经现场搜查,民警从小梅的挎包中搜出12瓶(玻璃瓶装)的“神仙水”和端在手中用不锈钢口杯装的半杯“神仙水”;从王某赛身上搜出2瓶用矿泉水瓶装的“神仙水”、46包用茶叶包装袋装的粉末状奶茶毒品疑似物、68颗用玻璃瓶装的红色药丸状毒品疑似物以及用透明封口袋装的类似麻黄素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公安机关缴获的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共计1354.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3.4355克;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6.1293克;被小梅误认为是毒品而实际不含有毒品成分的“神仙水”620.4克,以及含尼美西泮成分的物质0.7517克、含麻黄素成分的物质4.3171克。

  据了解,小梅幼时母亲便离家出走,父亲被关押在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她性格外向,三年前与一男子结识,现已与对方育有两子。通过庭审教育,小梅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表示已认识到错误,会改过自新。

  秀英区法院认为,小梅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620.4克“神仙水”未检出毒品成分,以及0.7517克含尼美西泮成分的物质、4.3171克含麻黄素成分的物质不属于刑罚意义上的毒品,而小梅及同案人不知是毒品而当做真毒品持有,故上述625.4688克假毒品因小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小梅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使用缓刑。遂依法作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