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都是你的错,赔钱!医院:关我啥事……

  法院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补偿原告6万元

  原告:医院为7旬母亲鼻饲过期营养液致其病情加重

  75岁的钟玲芳因咳嗽、喘息不适被子女送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其病情需要鼻饲营养液。2013年10月6日,护士为老人鼻饲一瓶500毫升的营养液,当还剩下40毫升左右时,陪护家属发现该营养液已过期40天。后因病情没有好转,钟玲芳又转院至广东一家医院,在该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出院,出院半年后去世。其子女认为,琼中县人民医院鼻饲过期营养液存在过错,造成母亲病情加重,起诉索赔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万元。今年4月27日,海南省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医院为患者鼻饲过期营养液成被告

  因咳嗽、咳痰、喘息不适,75岁的钟玲芳于2013年10月6日被送到琼中县人民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呼吸衰竭、肺部感染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同年10月15日,该医院为钟玲芳鼻饲一瓶500毫升的营养液,当营养液还剩约40毫升时,陪护家属发现营养液已过期40天。

  后来,因病情没有好转,钟玲芳2013年11月5日转院至广东一家医院接受治疗,治疗28天后出院。出院半年左右,钟玲芳去世。去世前,即2014年2月,钟玲芳以琼中县人民医院为其鼻饲过期营养液存在过错,造成其病情加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琼中县人民医院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元。钟玲芳去世后,其5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原告方曾申请对医方在为患者(钟玲芳)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病情危重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过错行为的参与程度等进行鉴定,但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以委托的事项超出法医学鉴定范畴,难以认定所诉的过期营养乳液与损害后果间的关系,无法完成鉴定委托事项为由,终结鉴定。

  医院存在过错,一审被判补偿原告6万

  一审法院认为,琼中县人民医院明知是已过期药物,仍为患者钟玲芳鼻饲,其诊疗存在过错,但对于鼻饲过期营养乳剂对患者钟玲芳是否有损害的问题,经法院委托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咨询,但无法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为钟玲芳鼻饲过期的营养乳剂就必然对钟玲芳造成损害,医院无需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即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但琼中县人民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明知道患者属高龄(75岁),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心脏病等多种病症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为钟玲芳鼻饲已过期的营养乳剂,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法院确定患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六项损失共计143515.52元,法院酌情由医院方补偿给5位原告60000元的损失。

  医院上诉请求撤销判决,被二审法院驳回

  琼中县人民医院不服判决,上诉认为,患者钟玲芳的死亡明显与己方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存在任何可以导致患者死亡的过错;患方未能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究竟导致患者受到何种伤害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60000元的补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海南省一中院认为,钟玲芳5子女的主张缺乏明确的医疗鉴定结论予以证明,琼中县人民医院上诉主张其医疗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害结果,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综合钟玲芳高龄且自身有疾病的事实,以及琼中县人民医院存在使用过期药物的明显不当行为的客观事实,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本案纠纷,即双方当事人分担本案赔偿责任,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4月27日,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