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郭媛媛 记者 李美香
本报讯 万宁男子黄某通过QQ认识在琼海市某学校就读的女网友韦某,两人见面后便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来,韦某离校住进黄某家里。虽然黄某和韦某存在恋爱关系、被害人韦某自愿等因素,但韦某是一名尚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万宁市人民法院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近日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4年五六月间,黄某通过QQ认识了在琼海市某学校就读的韦某,两人见面后确定了恋爱关系。2014年7月份的一天,黄某到琼海市与韦某相会,当天晚上,两人入住琼海市某宾馆,并自愿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中午,两人又在琼海市另一家宾馆开房间再次发生性关系。2014年8月28日晚,黄某到琼海市,再次与韦某在琼海市一家宾馆的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下午,韦某随黄某一起到万宁市,住在黄某家中。2014年8月31日上午,两人在黄某家的卧室里发生性关系。
韦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韦某离校后,韦某的家人经其朋友通过QQ联系上她。2014年8月31日晚,韦某的父母到达万宁市和乐镇,与韦某约好在和乐镇三角路口相见,韦某的父母拨打了110报警。之后,黄某送韦某到达,被民警带至万宁市和乐派出所。
万宁市人民法院认为,黄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考虑到本案中双方存在恋爱关系、被害人韦某自愿等因素,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