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称男方“感情出轨”,30万元是她应得补偿

  陈丽称,她慎重考虑到林贤已经历过一次婚姻的失败,会倍加珍惜彼此的感情、婚姻以及家庭,因此才与林贤于2009年1月份结婚。2009年7月,林贤因工作原因被调到赞比亚工作,她一人在家照顾老小,2010年3月底她才以家属的身份赴赞比亚陪同及工作。2011年10月,她回国准备迁入新居及补办婚礼事宜,打算事情办完后再同林贤一起赴赞比亚工作。但相关事宜办完后,林贤却以工作单位人事变动为由,规劝她在家全心照顾老人与孩子。2013年6月,林贤回国休假,她发现他感情出轨。她曾尽力挽留婚姻,可对方不听劝阻,继续与第三者纠扯不清,全然不顾自己的感受。2014年1月份,林贤回国表明要带两儿子赴赞比亚读书生活,并明确表明不愿再挽留婚姻。面对林贤的绝情,她在挽留无望的情形下,才与林贤自愿协商并签下离婚协议书,并非所谓的“以跳楼自杀要挟对方”。

  至于协议中约定的30万元补偿金,陈丽称一方面是她应男方的要求辞去工作,长期在家照顾家庭,与社会脱离,无经济来源又无固定住所,而林贤有固定工作,月工资2万元以上,家里还有300多平方米的新盖楼房;另一方面,是林贤感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林贤作为过错方自愿支付30万元给她作为补偿。

  二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判令男方支付女方补偿金20万元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认为,林贤、陈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林贤未能如约向陈丽支付30万元,造成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及《离婚协议书》未能生效的原因在于林贤。案件审理过程中,林贤、陈丽均当庭同意离婚,故对于林贤要求准予双方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照准。林贤、陈丽在《离婚协议书》当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已经构成,《离婚协议书》实际发生法律效力,林贤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对于陈丽要求林贤支付30万元补偿金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一审依法判决:准予林贤与陈丽离婚;林贤向陈丽一次性支付补偿金30万元。

  宣判后,林贤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准予林贤与陈丽离婚,两人均未提出上诉,视为服判,二审予以维持。但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只在当事人取得离婚证或者离婚调解书时才生效。由于林贤反悔,《离婚协议书》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两人未取得离婚证或者离婚调解书,故该《离婚协议书》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鉴于陈丽与林贤结婚后,陈丽没有工作和经济收入,大部分时间在家照顾林贤父母及林贤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儿子,且林贤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是在陈丽要挟、强迫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因此,参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法院酌情判令林贤向陈丽一次性支付补偿金20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