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法院一审认为,符某女、吴某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52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符某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吴某月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吴某月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儋州法院一审判决,并判令继续追缴吴某月和符某女的违法所得737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