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采河段、河流、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现状;
(二)砂石储量、分布、补给分析;
(三)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
(四)禁采期和可采期;
(五)开采计划、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六)采砂作业方式;
(七)砂场布局;
(八)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九)采砂影响分析;
(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水库大坝、河道堤防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
(四)桥梁、涵洞、码头、航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
(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段;
(二)气象台站台风预警信号发布至解除时段;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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