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12月2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一顿饭、一条香烟、几千元钱就能腐蚀了一名检察人员,对明知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做出“建议不予批捕”的意见。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原科长陈某辉知法犯法,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400元。

  12月2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口中院对陈某辉受贿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陈某辉犯受贿罪三年六月判决。

  2012年10月某天,许某余涉嫌寻衅滋事案件材料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前,王某衡打电话约陈某辉吃饭。饭后王某衡向陈某辉讲情,称许某余涉嫌寻衅滋事案件很快要送到检察院报捕了,要求陈某辉在许某余的案件上给予帮忙,不要批准逮捕许某余。陈某辉答复王某衡等案件材料送到检察院再说。

  王某衡将一条中华烟和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送给陈某辉。许某余的案件送到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后,陈某辉明知许某余有犯罪事实也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应做出批准逮捕许某余的意见,但陈某辉因收受了王某衡送的好处费,为徇私情,在审核时违反法律规定做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许某余的意见。过后,陈某辉将结果告诉王某衡。2012年10月13日,临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根据该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对许某余取保候审。2013年9月7日临高县公安局再次向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被告人许某余涉嫌寻衅滋事案件,2013年9月10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许某余。许某余自被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目前仍处于脱离公安机关实际侦控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