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12月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刘佳)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收受他人财物207万元,巨额财产460多万元人民币、数万港币、美元来源不明,玩忽职守,造成房屋买受人巨大经济损失。12月3日,澄迈县房管局原局长林中校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今年41岁的林中校,2008年12月至2013年11月任澄迈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局长。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审批办理房产预售许可证收207万元
2009年4月至2013年9月,林中校在担任澄迈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审批办理“椰某大厦”、“阳某花苑”、“新某假日”等25个房产项目预售许可证过程中,为房产开发商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海南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许某某、海南华某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海南多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黄某某送给的好处费207万人民币元。
放松审批管理致房产开发商一房多卖
阳某公司取得地产项目“阳某花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对外预售商品房。自2010年7月25日开始,阳某公司陆续到澄迈县房管局申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撤销备案,但“阳某花苑”的商品房预售价格与预售方案严重不符、申请撤销备案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阳某公司也未按规定提交商品房销售发票,也未按规定办理预告登记。澄迈县房管局工作人员林某凡、曾某(另案处理)在为阳某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撤销备案手续过程中,发现阳光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中没有销售发票、未按申报价格销售商品房、退房率高等问题。便向时任澄迈县房管局局长林中校反映情况,但林中校未予以制止,并让林某凡、曾某尽快办理。林中校也发现阳某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后未办理预告登记等违规问题,但未按规定对阳某公司采取核查整改、暂停“阳某花苑”项目预售许可等措施,并一直审核同意让阳某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撤销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