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法院一审认为,发生事故的铁门由黄岭村委会出资修建,归该村委会所有和管理。本案致损铁门年久未维修是造成此事件的主要原因,黄岭村委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王某龙攀爬铁门玩耍,是造成事件的次要原因,其监护人对王某龙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黄岭村委会赔偿曾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80%,即176389.2元。
一审判决后,黄岭村委会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
海南一中院认为,黄岭村委会大院内除了爱心幼儿园,还有黄岭村委会办公室、在建的新办公楼、健身活动场地,因此,事故大门实属黄岭村委会大院的通行出入口之一;黄岭村委会和吴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事故大门由谁管理和使用,也没有证据证明吴某改建过事故大门,因此可以认定黄岭村委会是事故大门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