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数量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骗领其他银行信用卡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