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胡坤坤 记者 黄婷 

  本报讯 昨日,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审理柯圣春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柯圣春(男,1959年出生,海口市人,大专文化)原系海口第二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担任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25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规将2000万元储备粮业务承包给4家公司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月13日至案发,被告人柯圣春受海口市粮食局委派,担任海口第二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至2014年期间,二储公司未经书面审核,且未书面向上级主管单位海口市粮食局申请、报备,未明确是否具备储备粮代储企业资格的情况下,违规将市级储备粮(2014年为大米4000吨,每吨5000元,价值2000万元)的代储代轮业务承包给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国威隆实业有限公司、海口迎喜红贸易有限公司、海口宝来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民营企业。

  在和东银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某、国威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迎喜红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宝来顺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等人商议后,柯圣春以二储公司名义,按照蒙某、庄某、冯某、黄某等人指定的大米品种、价格,与蒙某等人指定的粮食供货商签订《大米购销合同》并购买4000吨大米,之后和蒙某等人签订《储备粮代储代轮合同》,约定将4000吨大米交给这4家公司各1000吨进行代储代轮。然后二储公司根据海口市粮食局文件向某银行申请储备粮免息贷款,在贷款拨到二储公司账户后,二储公司将贷款转给上述4家公司指定的粮食供货商用于购买大米。大米运回海口后,二储公司要求这4家公司支付百分之一的米价款作为风险保证金后,让4家公司直接将大米运回各自公司租用的仓库进行存储,并由4家公司进行粮食轮换。二储公司利用与上述4家公司违规签订的《储备粮代轮合同》来完成储备粮储存和轮换任务,获得地方储备粮管理、轮换补贴。

  2009年至2014年期间,柯圣春经与蒙某、冯某等人商量后,与东银公司、迎喜红公司指定的粮食供货商签订合同购买回4000吨大米,大米的品种和价格由东银公司、迎喜红公司跟指定粮食供货商商定。二储公司再与东银公司、迎喜红公司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将3000吨大米轮换粮交给东银公司代储代轮,将1000吨大米轮换粮交给迎喜红公司代储代轮。二储公司根据《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向某银行申请储备粮轮换贷款,在银行贷款拨到二储公司账户后,二储公司将贷款转给东银公司、迎喜红公司指定的粮食供货商购买大米,大米运回海口后,二储公司在未要求东银公司、迎喜红公司提供抵押的情况下,让东银公司直接将大米运回东银公司和迎喜红公司租用的仓库进行储存和销售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