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朱允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朱允彦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且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事前尚未掌握其收受贿赂的较重罪行,退缴部分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允彦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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