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按照我省原条例的规定,除退还个人账户外,还按每参保缴费一年加发一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这种一次性增发政策显然与国家规定不一致。事实 上,1997年国务院就已下文不再停留一次性增发政策,我省采取逐步取消办法化解待遇落差大的问题,1999年时规定对1998年后参保人员“退保”只返 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实行一次性增发政策,但保留对1997年以前的参保人员实施一次性增发政策。2008年起我省又将每缴费1年的一次性增发标准由3 —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大幅减少为1个月的额度,直至本次条例修改取消了一次性增发政策,以适应全国统筹推进、制度趋向统一的要求。

  目前,我省取消一次性增发待遇的配套政策条件已成熟。一是农民工因取消一次性增发待遇导致的损失已有了制度性弥补,取消一次性增发待遇导致的损失,可通 过将关系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月领取财政提供的基础养老金。二是缴费年限不足的续缴补缴政策近年来已出台完善,年限不足15年的到龄人员,可逐 年续缴保费,续缴至第5年时,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满15年(即趸补),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进一步加强征缴及监管

  这次条例修改,通过法规赋予社保经办机构部分必要的稽查权、处罚权和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职责。今后,社保经办机构不需要社保行政部门委托,就可以直接对缴费行为进行调查、检查的权力,并依法处理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条例修改,针对我省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现实,首次规定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社会保险信息的共享和交换机制,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我省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已达到209.94万人(其中在职156.87万人、离退休53.07万人),基金规模愈百亿元,形成了 海量的信息数据。建立全省统一的完善的信息系统不仅记录参保人员的各类数据,同时,也内化、固化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政策的现实管理载体。

  记者获悉,海南长期以来有四个不同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运行,省本级、海口、三亚、其他市县各有一个,数据分割不能实时传输交换,制约了全省 社保经办管理效率的提高,不便于群众办理社保相关手续,也不利于加强监管防控。目前,省人社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全省社保信息系统的整合升级。

  (本报海口7月31日讯)

  评论:

  公平是社会保障的前提

  -饶思锐

  新修订《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今起施行,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近20万人将退出条例保障范围,这也意味着上述人员“缴得少领的多”的缴领模式将成为历史。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因其覆盖面广、保障性强,深受企业员工信赖。但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以基本工资为标准进行缴费,却享受较高的收益,违背了“多缴多得”公平原则,被广为诟病。

  此次拿机关事业单位“开刀”,就是基本养老制度深化改革的一大举措,既有利于从制度上消除挤占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维护企业职工权益;也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调动企业、员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进而统筹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