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某律师事务所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师认为,该通信公司在办理补卡的业务并非手机号本人的情况下,仅凭服务密码,未要求补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不完全符合《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作案人在知晓李某超用户名和取款密码等信息的前提下,通过所补的手机卡获取密码。而李某超的网银用户名和取款密码等信息亦是由李某超自行保管并使用,李某超应当承担对用户名和取款密码等信息保管不善的责任。

  根据某通信公司的过失与李某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综合情况,美兰区法院酌情确认某通信公司对李某超银行存款损失承担40%的责任,李某超承担60%存款的责任,即被告某通信公司应赔偿李某超损失为69277.88元,李某超自行承担的损失为103916.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