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英区法院认为,原、被告是于1989年认识后按民俗结婚成亲,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双方生活在一起,并生育男孩林某男及女孩林某女,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基础一般。双方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因双方性格不合,产生家庭矛盾未能妥善处理好,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还经常打骂原告,原告于2000年离家出走,与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双方互不来往,缺少沟通,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继续维系这样的婚姻对双方也是痛苦,不利双方的正常生活。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证据确实充分,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缺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及诉讼权利。因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小孩均已独立生活,不涉及抚养问题,且无债权债务纠纷。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的事实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