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海南日报记者 丁平 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

  《欢乐颂》告诉我们,他开的车不一定就是他的,还有可能是租的。海口一“90后”小伙就以每月2万元的租金租了一辆奥迪A5。刚开了五天,汽车就被他追尾撞坏了。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徐向租赁公司支付停运期间损失费、车辆折旧费等共计8.3万余元(扣除预付租金)。

  2015年9月10日,24岁的小徐与海口一家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一辆挂海口牌号的奥迪A5型车租给小徐使用,每月租金为2万元。双方并未约定租赁期限,约定租赁费用以实际归还车辆之日结算。合同还约定,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租赁公司协助向当地交通、报销部门报案解决,并承担车辆出险维修停驶期间的损失及车辆加速折旧费,停驶期间损失费每天按日租金计算,车辆加速折旧费按保险公司估价总额的30%收取,如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保险赔付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小徐负责赔偿。

  2015年9月10日当天,租赁公司将车交付给小徐使用,小徐预交了1.6万元的租金。2015年9月15日3时23分,小徐驾驶上述租赁汽车与一辆轿车追尾,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涉案奥迪A5被送往4s店维修。维修持续了3个多月,花去维修费用8.6万元。虽然维修费用已经由保险公司报销,但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以及折旧费用等,租赁公司却一直找小徐追讨。因费用太高,小徐一直没有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