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诈骗金额60余万元 主犯获刑十五年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发现,作为该案主犯的被告人庄维并未亲自实施具体的网络诈骗行为,其只是将用于诈骗的网站提供给具体实施诈骗的翁启敏、文松等人,且庄维与下家在现实生活中并无交往,而是通过QQ聊天工具进行犯意的联络、赃款的结算,大部分下家和被害人均未查实。因此,该案特点决定了案件审查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庄维的诈骗金额。而侦查机关根据庄维的供述,以庄维用于周转诈骗款的其中一个账户的进账总额进行认定,致使认定思路不客观、犯罪数额不准确。后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完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最终以庄维使用的8个关联账户的进账总额为主要依据认定其诈骗金额,指控被告人庄维的诈骗金额为7630000余元,追诉其诈骗金额60余万元。

  近日,海南二中院对省检二分院提起公诉的庄维、陶荣盛、翁启敏、文松4人网络诈骗案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庄维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陶荣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翁启敏、文松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