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份,林某兴和秦某再次合作挂靠广西二建承建了海钢集团经济适用房二期二标段工程。2012年7、8月份的一天,秦某约陈斌在海口市一家茶艺馆喝茶,在喝茶时秦某让陈斌帮忙催促海钢集团及时拨付经济适用房工程进度款给广西二建,陈斌表示同意。当准备离开时之后,秦某将事先准备好的用纸袋装着的20万元放在送给陈斌车内。过后,陈斌找到海钢集团分管工程部和投资部的副总经理仲某祥,要求仲某祥过问一下经济适用房拨付工程进度款一事,并在公司的会议上要求相关部门相互出面协调,及时拨付广西二建的工程进度款。

  2016年1月2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查办被告人陈斌涉嫌受贿一案线索。同年2月1日,文昌市人民检察法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人员通过陈斌所在公司的纪检人员通知陈斌。陈斌随后找到办案人员,接受调查。

  陈斌分两次合计共收受贿赂款30万元,均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2016年3月16日,陈斌通过其亲属将30万元受贿款退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文昌法院认为,陈斌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坦白,在提起公诉前积极并全部退赃,且能够认罪、悔罪,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文昌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