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律师说法:蓄水池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监护人要照看好孩子应尽监护义务

  这多起悲剧背后,如何分清彼此的法律责任呢?

  海南省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道言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魏道言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诸如此类的蓄水池夺命事故,蓄水池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承担次要或同等责任,甚至过于疏忽的会承担主要责任,溺亡者本人或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魏道言律师提醒,作为蓄水池的管理者需在蓄水池旁边设立警示牌,将蓄水池与公共道路或公共场所隔开,在蓄水池周围设立围栏等,以起到警示或者阻挡第三人的作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成年人应当有预防危险的意识,需做到远离有警示标语的地方,不在无人管理的水域玩耍、游泳等等。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时刻照看好自己的孩子,平时注意对孩子进行安全警示教育,远离可能的危险。

  海南发生过的蓄水池溺亡事件

  2014年5月24日下午

  陵水三才镇某村的一对兄弟出门玩耍后迟迟没回家,当父母干活回来找到他们时,他们已经双双溺亡在村子北边坡西瓜地里的简易蓄水池里。

  2015年3月8日

  文昌昌洒镇某村西瓜地里的蓄水池发现一男童尸体,当男童父亲赶到现场查看时,发现妻子竟也沉在水池底。

  2015年4月12日下午2点左右

  海南乐东,8岁的姐姐带着6岁的弟弟到水池玩耍,不幸溺亡。

  2015年11月25日

  20岁的贵州女大学生随男友到海南东方探亲,在帮忙做饭时到玉米种植园的蓄水池洗菜,结果跌入水池溺水身亡。

  ……

  一系列的悲剧都发生在种植园内的蓄水池。蓄水池原本是为了灌溉,偶尔也用于生活用水。给种植户带来方便的蓄水池,如何才能避免成为夺命工具?(何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