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3日,刘某和范某某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案发后,刘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辛某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6月13日,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范某某犯诈骗罪向海口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构成诈骗罪,判一缓一

  琼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20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500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范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范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微,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处罚原则,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