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俩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获刑

  据悉,梁某甲在1995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4日,梁某甲和梁某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12月4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梁某甲、梁某乙犯集资诈骗罪。海口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乙、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共同非法集资,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中梁某乙集资诈骗人民币10755731元,梁某甲集资诈骗人民币8834671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梁某乙、梁某甲虽然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依法不构成自首。海口中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梁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梁某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公司是由韦某东操控,其不知道详情;其在案件中起次要地位,一审量刑过重;一审刑期计算错误,未计算其在广东从化看守所羁押时间。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亦准确,但对梁某甲的羁押时间计算不当,二审应予以纠正,将梁某甲的羁押日期从2014年10月20日算起,维持一审的其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