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哪些情形需要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需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情形:(1)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首次登记;(2)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变更、转移等登记的,不动产界址点发生变化的;(3)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的;(4)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登记的,但未进行权籍调查或者无法提供权籍调查成果的。

  12 不动产登记费如何收取?

  在国家、省出台新的不动产登记费标准前,不动产登记费仍执行现行标准,具体如下:(1)单独申请土地登记的,按原土地登记收费标准收取;(2)已办理土地登记后申请房屋登记的,按原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即住房登记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每件550元。

  13 实施不动产登记以后,原有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林权证》等继续有效。原权证齐全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4 商品住房土地权属清楚,有房屋产权证、分摊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分割证明书)的应该怎样办理?

  申请人可凭分摊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分割证明书)等要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分摊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分割证明书)所载的分摊面积进行登记。

  15 商品住房土地权属清楚,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未进行土地分摊的(即有大证,无小证)应该怎么办理?

  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大证”所载的土地面积以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登记。(项目由多宗地进行开发的:建立虚拟宗,宗地图、面积由外围界线组成,用途、年限按其中宗地的最短年限记载,备注中列出原宗地的用途、年限、面积、容积率等基本要素;不相连宗地一并处理、宗地图由虚拟大宗地组成。不动产登记办理业务过程中,经查询无宗地坐标或坐标不规范的,转测绘院办理地籍调查),宗地图由测绘负责提供。

  16 商品住房土地权属不清楚,不动产登记窗口在受理过程中发现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登记的情形应该怎么办理?

  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向申请人出具无土地登记信息的查询结果(根据需要可经土地档案室查询确认),申请人凭查询结果向国土大厦测绘院权籍调查窗口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调查,测绘院进行权属调查,成果由各国土分局审核并出具成果,申请人凭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办窗口办理土地确权(由海口市不动产登记局办理土地确权,出具权属确认意见书;涉嫌违法用地的由海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转区大队核查并出具查处意见),完成土地确权后由申请人依照第(二)款的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17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权属清楚,持有房屋产权证、分摊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分割证明书)的应该怎么办理?

  申请人可凭分摊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分割证明书)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办窗口申请办理划拨地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税金。完成划拨地出让后由申请人凭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批准文件等要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18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权属清楚,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未进行土地分摊的应该怎么办理?

  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不动产受理窗口16号、17号窗口设置咨询窗口专项办理土地分摊,咨询窗口按照转移登记房屋所在幢的楼盘表数据对土地进行分摊(如没有楼盘表数据,转测绘院进行房地测绘,完善权籍调查数据出具权籍调查成果,权籍部门建立楼盘表),出具土地分摊告知书。申请人凭土地分摊告知书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办窗口申请办理划拨地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税金。完成划拨地出让后由申请人凭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批准文件等要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土地分摊告知书须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确认同意,如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存在,海口市不动产登记局须对拟分摊的土地进行异议征询,如无异议,再行公告注销登记在原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19 不动产咨询窗口在受理过程中发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登记或土地权属不清楚的应该怎么办理?

  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应向申请人出具无土地登记信息的查询结果(根据需要可经土地档案室查询确认),申请人凭查询结果向国土大厦测绘院权籍调查窗口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调查,测绘院进行权属调查,成果由各国土分局审核并出具成果给申请人,申请人凭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办窗口办理土地确权(由地籍处办理土地确权,出具权属确认意见书;涉嫌违法用地的由海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转区大队核查并出具查处意见),完成土地确权后由申请人依照第2款的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0 如有一套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想出售,应该怎样办理?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申请上市出售,须持有市住建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准予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办理转移登记(以拆迁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