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小花父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肖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小强负全责,监护人肖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15687元。肖某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强的行为是小花受伤害的主要原因,监护人肖某未尽管教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小花出生32天,应受到格外的呵护和照顾,父母谢某、符某将其单独留在家中,且大门未锁,未尽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应自担30%的次要责任。海南二中院依法改判,肖某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5500元,肖某仍需赔偿54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