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犯知识产权、批准8家企业违法进入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

  一公司状告昌江县镇两级政府索赔40余亿元

  省二中院未当庭宣判

  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昌公司”)以政府批准8家企业违法进入给其造成重大损失,并侵犯其商号权、商标专有权、版权、域名权、网址专有权等知识产权为由,以两份诉状,将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昌化镇人民政府告上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其初始开发和培育了“棋子湾品牌”并依法享有其相应的专有权利,并提出索赔共计40余亿元。此外,8家企业被列为第三人,卷入此行政诉讼案中。

  12月8日上午,该两起行政索赔案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当天庭审结束后并未宣判,将择期宣判。

  原告琼昌公司: 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 赔偿40余亿元

  原告琼昌公司诉称,棋子湾原是一个不 知名的海湾,该公司于2001年按与当地政府的约定,投入资金300多万元开发经营棋子湾旅游景区20平方公里,使其成为闻名的风景区。随后,公司向昌江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此后又先后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棋子湾39类旅游服务方面及各类别的商标注册,成为首次使用、注册、宣传和保护棋子湾商标品牌专有权等知识产权的第一人。

  琼昌公司在诉讼状中称,第一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及棋子湾辖区的项目企业,在未经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公开使用“棋子湾”商标,侵犯了该公司的知识产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昌江县政府批准或许可的8家企业开发和经营原告享有的棋子湾旅游经营开发权范围内的项目违法;请求判决昌江县政府、昌化镇政府共同赔偿从2003年1月17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其终止原告企业经营自主权、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2270.39万元。

  同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昌江县政府赔偿或补偿其批准或许可8家第三人开发和经营原告享有的棋子湾旅游经营开发权范围内的开发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50682万元。

  上述两项赔偿共计40余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