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1日,陈忠坚主动退赃358.7万元;2014年12月4日,陈忠坚家人向定安法院退赃4万元。

  据了解,此案由定安法院一审。一审法院认定陈忠坚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414.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忠坚在侦查阶段提供了他人受贿的线索,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应构成立功;陈忠坚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坦白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处陈忠坚有期徒刑10年。

  陈忠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一中院经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