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细则》明确规定一下行为属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应当受到相应处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应由教师本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等等。处分办法从“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到“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从“报主管部门备案”到“减扣其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直至“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表明了省教育厅对这些行为处理的决心。

  《细则》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的处分是有一定期限的。比如,第三条规定:“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人说,对受处分教师的处罚是局限在一定期限内的,处分期一过相应的处罚便自行终止。但这并不表示该处分对当事教师以后的发展没有任何影响,如“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到期后便不能自动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也对教师权益作出了保障。第四章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原则、权限和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一切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处分都必须依法、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来执行,绝不允许学校随意对教师进行处分。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教师有复核、申诉的权利,而且还规定“教师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有效保护了教师的权益。

  原标题: 原标题:海南省教育厅出台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细则:杜绝有偿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