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的一天,在海口国贸一家茶艺馆停车场,林某忠按照熊茂的授意,以工程转让费的名义收取了林某庆所送的现金70万元。随后,熊茂指示林某忠将70万元送给梅某密,在梅某密收款之前先让林某忠代为保管。

  同年年底,林某庆为了感谢熊茂在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协调、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关照,按照熊茂的要求联系了蔡某川,并将准备好的现金50万元送给蔡某川,让其转交给熊茂。蔡某川收下后转告熊茂,熊茂让其代为保管,并称需要用钱的时候再拿。

  到案后主动坦白全部退赃且有立功情节,一审判三年

  美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熊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熊茂向办案机关举报两人受贿并提供重要线索,使该两宗受贿案件得以侦破,具有两个立功情节。被告人熊茂到案后自愿认罪,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