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酒庄经营者对进入其酒庄消费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类安全保障义务既包括提供安全的服务,亦包括根据其消费特性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根据一审现场勘验,水利沟边护栏与牛家村酒庄厨房之间有一处约2米宽的缺口,该缺口足以让人通行并存有落水的危险性。牛家村酒庄以其经营场所为完全开放式经营为由提出抗辩,本院认为牛家村酒庄没有对该缺口采取进一步更安全、更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牛家庄酒家对死者张力的意外落水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虽然水利沟的危险性众所周知,但松涛灌区管理分局作为管理方,对干渠危险系数的判断拥有高于一般普通公民的专业水平,应区分干渠途经各个路段的情况做出相应的防范管理措施,而事发地段属于公共场所,水利沟边虽有一排从桥头至牛家村酒庄厨房的护栏,且设有警示牌,但存有约2米宽可通行的缺口,存在瑕疵,松涛灌区管理分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牛家村酒庄和松涛灌区管理分局疏于防范并非是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一审法院酌定二者对张力的意外死亡后果各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海南二中院经过审理,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